朱桐辉 | 一个综述、两种写法:刑事诉讼法学最新研究述评
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共同体理性沟通。
版本一
为《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封二、封三撰写,字数有要求,评述范围为2016年全年到2017年10月三大刊刑事诉讼法论文。后主编要求换角度和结构写,未发表。这里予以发布。
作为一门兼具理论和实践性的学科,刑事诉讼法研究从2016年至今,在深广度、精细度及方法更新上也取得不少成果。这里重点评析此时期三大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近30篇成果。
一、难点热点研究
作为与实践密切互动的学科,研究者们普遍聚焦其实施的难点与热点。陈光中、邵俊(政法大学)对将给刑事体制及权力运行带来重大变化的监察委员会进行了学术分析,指出其具有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全覆盖、职权扩展到职务犯罪调查和处置、垂直领导为主四大特点;其对治理现代化有重大意义,但需注意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监察调查的规范,及其与司法权的衔接。
程雷(人民大学)对新法实施后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实践性研究,并有解释学的呼吁:实施中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不少规定不知如何执行,普遍规避法律,法律滥用和异化等问题;因此,应回归立法精神,运用法解释技术明晰其定位,从其限制自由本质出发,纠正适用错误。
研究者还对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及速裁程序进行了调查和研究。魏晓娜(人民大学)指出:对认罪认罚行为人从宽处理,具有客观主观两方面依据;而其适用,均需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正当化机制,这反过来又需以从宽作为动力机制;我国已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级“递简”格局,但存在简化程序无法进入审判总量、三程序间繁简分化不足、简易和速裁适用偏少等问题;因此,需分流审前、控制审判总量、分化审判程序,并引入协商程序与激励机制。陈瑞华(北京大学)指出,这些程序需全程简化,并对认罪认罚案件跳跃中间程序、简化审批。王敏远(中国社科院)也对其进行了深入剖析。
另外,这些研究还涉及了审判中心下的辩护障碍(顾永忠,政法大学)、审判委员会(左卫民,四川大学)、变更公诉(周长军,山东大学)等热点难点。
二、抽象性学术研究
在升华性理论研究上也不乏扩展。陈学权(外经贸大学)从比较法视野对刑事陪审基础问题——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境外刑事陪审对其的区分,主要通过程序机制明确法官和陪审员职责的方式完成,并形成了一般裁定和问题清单两种模式;我国的区分,既要遵循法哲学区分该问题的规律,也要充分考虑我国传统和实践。
秦策(南京师范大学)将比例原则、诉讼结构与刑事强制处分研究结合,提出了刑事程序比例构造论:其要义是以比例原则为基础,对刑诉中各强制权力进行合比例控制,并包含两重关系:刑诉措施与案情间的比例关系、针对不同强度诉讼措施进行不同强度的程序控制关系;而案情轻重、诉讼措施强弱、程序控制宽严如何表述是一瓶颈,但可通过类型化技术解决。
樊传明(华东政法)对“审判中心主义”和“以审判为中心”从话语与机制角度进行了对比:前者是中国学者比较研究时提出的术语,并以此为参照对中国刑诉进行了类型化描述和对策研究;后者则是决策、执行层的统括性术语,旨在提高公信力;两者在愿景、内容、路径上有分歧,导致理论和实践无法合力;可考虑让二者共享教义学立场,竞争地为刑诉制度演进提供动力和框架。
栗峥(政法大学)从结构主义视角对证据链进行了耳目一新分析: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而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它决定着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证据链属不充分但必要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搭建证据间最大可能;其功能在于推进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方式代替因果逻辑、突破威格莫尔图表法;基于证据链对证明的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更注重关系性,所以只有通过证据相互解释、界定的结构去分析案件的证明,后者才有价值。
三、证据法研究
证据法上的突破尤引人注目,说明本学科已走向了实践呼应性和精细化。
秦宗文(南京大学)对特别细致但很关键的隐蔽性证据规则可能带来的虚假补强进行了犀利而准确的分析:该规则以定罪为导向,司法解释虽设立了严格保证条件,但仍潜存虚假补强风险,实践中也已部分偏离了规范,补强程度不一,适用有扩张;同时,口供多路径污染、司法人员过分自信及污染发现的困难等,挑战着上述保证条件;这些既有司法认识心理方面的成因,也与印证模式、规则模糊、录音录像动力不足等因素相关。
与之相呼应,学者们还对印证模式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左卫民(四川大学)指出,近年来频曝错案表明,根植于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处理模式上的该模式正面临挑战;在新背景下,亟需建立以正当程序和精细操作为支撑的新模式。对此,龙宗智(四川大学)进行了再回应和反思。
封利强(浙江工商大学)对我国刑事证据推理模式进行了反思,指出其属日常思维模式,有自发、粗放和跳跃等弊端;威格莫尔分析法和图尔敏模型这两种工具,有助于推动其从日常思维到精密论证;因此,可进行本土化改造:将其分为目标事实版本确立、证据推理模型建构及证据总体分量评估三步,递进展开。
李昌盛(西南政法)对积极抗辩事由举证责任发表了法治性的争鸣:将其分配给被告人,在比较法上存在误解,也未认识到刑事证明的特殊性,更缺乏对我国实践的关照;相反,由于存在因客观败诉风险而导致的证明必要,亟需强化辩护权保障及司法的“照顾义务”。
学者们在这些高端刊物上还对证据排除(易延友,清华大学)、控方笔录使用(孙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电子证据关联性(刘品新,人民大学)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研究。
四、新话题及传统话题新方法
研究者们一方面结合实践动向及新需求对更细致话题进行了研究,例如检察指令权(杜磊,北京大学)、概括侦查(艾明,西南政法),另一方面,对传统话题也特别注重用新方法、新视角。
林喜芬(上海交大)将其观察建立在对大量实践文书(某法院1702份减刑裁定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开拓性结论:2013年前数据显示,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等三类罪犯能在短时间得到更多减刑;这符合当事人能力理论——有钱或有权人更易在法律中胜出或占优;同时,减刑规范的模糊性和减刑程序的非公开,也一定程度导致“减刑阿富贵”;但2014—15年数据显示,在中央司法政策、规则修订及地方试点作用下,此三类减刑陡然下降,且低于非三类;这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前述理论。
易延友(清华大学)通过对1459个非法证据排除案例的研究发现,其已走向实践,并保障了人权;大多数申请都能启动合法性审查,一成左右能得支持:有些被告被宣告无罪,有些案件被发回重审,有的案件撤诉,有些被告人的部分事实未被认定;但也有问题:毒树之果缺失导致嫌疑人被告人未得更好保护,部分案件在合法性证明上转嫁举证责任,有些案件从真实推合法,有些案件因规则模糊导致保护不到位。
李本森(政法大学)在对12666份速裁文书分析基础上,检验了速裁的功效:虽整体效率有显著提高,但审前效率提高不多;速裁量刑在有期徒刑、拘役上基本均衡,但缓刑存在犯罪类别间、城市间的较大偏差;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很低;因此,未来需加快审前流程,特别在提高取保和监视居住适用率基础上,缩短期限;还需规范量刑指南,引入强制辩护。
除对大量文书及案例归纳外,胡云腾(最高法院)还对有巨大争议和影响的聂树斌案再审进行了内部视角分析: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时面临一系列棘手问题,例如,如何确定审理范围,适用何时程序法律,是否开庭审理等;最终,合议庭决定只审理本案证据、不审理王书金供述,基于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新刑诉法,据司法解释精神且聂已亡事实而不开庭审理;最终该无罪判决得到了申诉人认同及社会赞许,其已远超出普通判决要传达的对错标准,表明了有错必纠、严格司法的态度。
在方法上,更有研究者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对刑事实证中的数据运用进行了剖析:其核心内涵在于研究者基于经验的直接发现,其外延应基于此核心延展,而不受形式、载体等外在表现的过多限制;数据的测量需概念化、操作化;将其分为不同类别,能提供更多数据特征、优劣及运用的视角;其运用应遵循寻求较佳数据、量力而行、组合运用及不迷信数据的原则。
五、一点期许
还有一值得注意现象,不少学者型官员贡献了自己的学术思考。除上述胡云腾大法官的剖析外,还有最高检孙谦检察官对逮捕权改革、公讼转型进行了研究,在后文中他提出,公诉运行需彰显人文关怀、提升诉讼效率、强化公诉监督。这些在顶尖刊物的发表,也是实务学术互动的重要方面。
总之,这些前沿研究,既有归纳、呼应了实践的成绩,也有化解能力和理论升华上的不足,期待未来有更好研究产出。
版本二
发表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字数有要求,前一版本出现的部分论文,无法纳入,见谅。
作为一门兼具理论和实践性的学科,刑事诉讼法研究从2016年至今,在深广度、精细度及方法更新上也取得不少成果。这里重点评析重要刊物(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家、当代法学、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等)聚焦的前沿主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对此,学者从各角度进行了研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不可避免要对公检法、控辩审关系进行调整。张能全就指出,要对其准确理解和贯彻,理顺三者关系已成为前提和基础(“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与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现代法学》2017年第4期)。
孙远则进行了具体探讨: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需刑诉法一以贯之地落实,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控审区分尤应走向实质,制约应依托控诉、法定、调查、法律保留等原则及起诉审查、强制起诉、司法审查、事后审查等程序贯彻;配合则主要局限于与公民权无关的问题上,公安与检察可在侦查追诉中沟通,侦查可配合公诉需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这就明确了法院无配合公检的义务,检察尤其法院也无配合公安的必要,是对审判为中心的精当解读。
樊传明对“审判中心主义”和“以审判为中心”从话语机制角度进行了对比:前者是中国学者比较研究时提出的术语,并依此对中国刑诉进行了类型描述和对策研究;后者则是决策、执行层的统括性术语,旨在提高公信力;两者在愿景、路径上有分歧,导致理论和实践无法合力;可让二者共享教义学立场,竞争地为刑诉制度演进提供动力和框架(“审判中心论的话语体系分歧及其解决”,《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属于以审判为中心并明确规定于党的文件的是庭审实质化,对此,孙长永、王彪研究了其理念对其技术、规则的指导意义:它是革命性变革,是以公正审判取代走过场审判,因而需以司法理念更新为前提,而不仅是技术完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制度和技术”,《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张斌、罗维鹏也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3期发表了“庭审实质化的技术路径反思与政治路径证成”,反思了技术路径,揭示了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及待遇这一政治路径的重要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法上的突破尤引人注目,说明本学科已走向了实践呼应性和精细化。
易延友采用新方法,通过1459个证据排除案例发现,其已走向实践,并保障了人权;大多数申请都能启动合法性审查,一成左右能得到支持:有些被告被宣告无罪、部分事实未被认定,有些案件被发回重审、撤诉;但也有问题:毒树之果缺失导致被告人未得保护,很多案件因规则模糊导致保护不到位、在合法性证明上转嫁举证责任、从真实推合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以证据真实推出证据具有合法性而不排除的现象。牟绿叶引入心理学研究进一步指出,其原因在于司法人员过于依赖“印证”的思维模式。他还敏锐指出,我国的排除规则未关注法官评价证据的心证过程。其实,英美排除规则体现了“原子主义”的思维方式,但我国却将“整体主义”和“相互印证”的逻辑运用于该规则。而心理学“以融贯性为基础”的推理及法律实验也表明,“整体主义”会让法官倾向于不排除。因此,应弥合两者,避免以真实论证合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印证证明模式的冲突及弥合路径”,《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
还有研究着力于其基础理论:我国并不具备美国那样遏制警察违法或保障人权理论的条件,其实践逻辑也非如此,因此,以该规则的理论要素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践逻辑,“规范—权衡说”是指导其的合适理论(林志毅:“论我国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
三、印证与证明标准
印证在我国普遍被司法人员当作判断证据采信与否、进行全案证明的重要方式乃至标准。但学界已对此进行了反思,继周洪波在2015年第6期《法学研究》发表“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近来学者们继续围绕其争鸣。左卫民指出,近年来频曝错案表明,根植于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审理上的该模式正面临挑战;在新背景下,亟需建立正当程序和精细操化的新模式(“印证证明模式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还有学者指出:依印证裁判会强化真相的查明、忽视程序的正当,同时,这一形式审查会导致事实认定机械化,严重挤压自由心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实,应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保障辩护权、改造合议庭构成、强化文书公开及说理。(杨波:“审判中心下印证证明模式之反思”,《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
龙宗智则在2017年第2期《法学研究》发表“刑事印证证明新探”予以了全面回应。而刘品新也在分析大量案例基础上指出,印证在电子证据采信上仍有空间,但须规则再造:电子证据的采信水平堪忧,这源于其专业性同自由心证有天然冲突;因此,需要构建客观化采信机制,创设电子证据的孤证绝对否定、不同节点印证、属性痕迹补强、区间权衡等规则,还可基于概率的乘积规则设计其印证公式,实现对其的概率化采信(“印证与概率:电子证据的客观化采信”,《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秦宗文对很细致但很关键的隐蔽性证据规则可能带来的虚假补强进行了犀利准确的分析:该规则以定罪为导向,司法解释虽设立了严格保证条件,但仍潜存虚假补强风险,实践中也已部分偏离了规范,补强程度不一,适用有扩张;同时,口供多路径污染、司法人员过分自信及污染发现的困难等,挑战着上述保证;这既有司法认识方面的成因,也与印证模式、规则模糊、录音录像动力不足等因素相关(“刑事隐蔽性证据规则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印证及补强规则是对证明标准这一总问题的细致把握,而对后者本身,前沿研究也有进展:徐阳提出,应从增强刑诉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到增强操作过程的规范性(“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观念之思考”,《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谢澍提出,要注意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证明标准的实质递进性(“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质递进性”,《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这些基础工程的重要进展,值得嘉许。
四、认罪认罚从宽及速裁程序
魏晓娜指出:对认罪认罚行为人从宽,具有主客观依据;而其适用,均需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正当化机制,这反过来又需以从宽作为动力机制;我国已形成“普通-简易-速裁”的三“递简”格局,但存在简化程序无法进入审判总量、三程序间繁简分化不足、简易和速裁适用偏少等问题;因此,需分流审前、控制审判总量、分化审判程序,并引入协商程序与激励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陈瑞华则指出,这些程序需全程简化,并对认罪认罚案件跳跃中间程序、简化审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李本森则用实证方法,在对12666份速裁文书分析基础上,检验了其功效:整体效率虽有显著提高,但审前效率提高不多;速裁量刑在有期徒刑、拘役上基本均衡,但缓刑存在犯罪类别间、城市间的较大偏差;聘请律师率很低;因此,需加快审前流程,在提高取保和监视居住率基础上缩短期限,规范量刑指南,引入强制辩护(“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效检验”,《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本地化差异”,《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总之,这些前沿研究既有归纳、呼应了实践的成绩,也有化解能力和理论升华上的不足,期待未来有更好研究产出。
(朱桐辉:“法学研究热点之一: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研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封二、封三)
朱桐辉 | 愚人节的报道与宪法诉讼——公民基本权利的更充分救济